第二章 航空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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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撑广州航空枢纽建设,聚焦“稳根基、强链条、补短板、提能级”,推动广州航空维修、制造产业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2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航空维修、制造企业。 第三条 企业需与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或出具相关承诺书面文件且履行了上述文件约定的义务,才可享受本规定各项奖励政策。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整机制造
(一)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Type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AC(Aircraft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二)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Type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AC(Aircraft Certificate)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5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三)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飞机的机体零部件、金属/非金属等原材料(结构钢、不锈钢、铝合金、钛合金、高温合金、航空陶瓷、碳纤维等)、成型材料、客改货改装包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6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第五条 航空发动机制造 (一)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7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二)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通用航空飞机(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公务航空、飞行训练等)发动机整机制造业务的企业: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6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三)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的零部件制造业务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开展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制造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发动机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制造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6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第六条 航空机载系统制造 (一)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的机载系统制造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机载系统集成(包括航电系统、飞控系统、机电系统等)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机载系统的一级子系统(包括通信导航和识别系统、驾驶员操作系统、电源系统、燃油系统、环控系统、起落架系统等)制造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7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二)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军用飞机的机载系统制造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开展机载系统集成(包括航电系统、飞控系统、机电系统等)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开展机载系统的一级子系统(包括通信导航和识别系统、驾驶员操作系统、电源系统、燃油系统、环控系统、起落架系统等)制造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5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第三章 航空维修业
第七条 航空发动机维修
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飞机(干支线客机、货机)发动机维修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发动机的压气机、燃烧室、涡轮等核心机深度维修的项目,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开展进气道、尾喷管、叶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机一般维修的项目,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7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第八条 飞机加改装 (一)对在本区内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航空维修企业,每承接1架飞机客改货业务,给予60万元/架奖励,对每个企业开展飞机客改货业务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二)对本规定实施后新设立,开展公务机维修、内饰翻修升级、加改装的企业: 在企业设立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50%予以奖励。 自设立起连续5个完整纳税年度,对企业高级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给予人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中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与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奖励的企业如违反对管委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未主动退回的,管委会有权予以追回。 企业如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东莞纵横世纪企业管理咨询 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