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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器音频系统和设备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航 空器音频系统和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 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自本 CTSO 生效之日起,欲获得航空器音频系统和设备 CTSOA 的申请人应按照本 CTSO 提交申请。但如果自本 CTSO 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 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 CTSO 提交申请。
b. 自本 CTSO 生效之日起,按以前版本 CTSO 获得 CTSOA 的设 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c. 按本 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3 第21.310 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 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器音频系统和设备应满足 RTCA/DO-214A《航空器音频系 统特性和最低性能标准》(2013.12.18)中第 2 节要求。
a.功能
本 CTSO 的标准适用于预期支持航空器音频系统响应特性的设 备。本 CTSO 为用户和设计人员推荐了改进通信设备的方法,并为航 空器麦克风(碳粒麦克风除外)、头戴耳机、听筒、扬声器等音频系 统和设备推荐了最低标准和试验程序。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 CTSO 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 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 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214A《航空器音频系统特性和最低性能标准》中 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214A 中第 2.5 节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RTCA/DO-214A 中 要求使用 RTCA/DO-160G,申请人也可采用除 RTCA/DO-160G 以外 其它适用于航空器音频系统和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 Change 1 和 Change 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 第 3.g 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 第 3.b 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 RTCA/DO-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 第 3.b 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 RTCA/DO-254 中第 1.6 节的要求处理。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 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 CCAR-21R3 第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 第 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 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 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 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 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3 第 21.310 条(三)3 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 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 可采用 RTCA/DO-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 的 表格方式描述。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 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
d. 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 审定计划(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 相似文件,如适用)。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 中第 4 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f.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 第 3 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 性能(即:非 CTSO 功能)。在获得 CTSOA 的同时非 CTSO 功能也 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 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 在 CTSO 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 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 功能不会影 响设备对本 CTSO 第 3 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 功能满足第 5.f.(1)
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 5.f.(1)节所描述非 CTSO 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f.(1)节性 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 CTSO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 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
5.f.(1)节描述的非 CTSO 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g. 按 CCAR-21R3 第 21.143 条和第 21.310 条(三)2 的要求提供 质量控制系统(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 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 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 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j. 制造人的 CTSO 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 第 3.c 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 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 第 3.d 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h. 如果失效状态类别是重大或更高级别且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 件,应提供 RTCA/DO-254 附录 A 表 A-1 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 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对于简单电子硬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测 试用例或程序,测试结果,测试覆盖率分析,工具评估和鉴定资料, 构型管理记录并包含问题报告;
i.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 功能,必须提供第 6.a 节至第 6.h 节与 非 CTSO 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
本 CTSO 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 5.a 节和第 5.b 节 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 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 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f.(1)
节至第 5.f.(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